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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

添加时间:2022-08-24 11:18:49   浏览次数: 次

校学字〔2017〕7号 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建设良好校风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《河北大学章程》等规范性文件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本规定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学生(其他类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)。

第三条  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,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;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、社会服务、社会实践、勤工助学等活动时有违纪行为的,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四条  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,处分的种类分为:

(一)警告;(二)严重警告;(三)记过;(四)留校察看;(五)开除学籍。

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,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,由院系给予通报批评,督促其改正错误。

第五条  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期限,警告6个月、严重警告8个月,记过10个月,留校察看1年。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,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六条  违反校规校纪的,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减轻处分:

(一)如实交代违纪事实,有悔改表现的;

(二)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;

(三)其它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。

第七条  违反校规校纪的,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从重处分:

(一)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、威胁恫吓的;

(二)纠集、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;

(三)涉外活动或非常时期违纪的;

(四)再次违纪的;

(五)组织、策划违纪事件的;

(六)其它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。

第二章   处  分

第八条 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
(三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;
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;

(五)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;

(六)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;

(七)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八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 

第九条  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张贴、投递、散发大小字报、反动传单,利用网络、媒体、通讯工具等散布虚假信息、反动言论,混淆视听,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二)组织、参加非法社团、传销、非法宗教、各类迷信活动或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宗教活动,制作、传播非法出版物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十条  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挑起事端,但未动手打人的,给予警告处分;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致伤他人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二)策划、怂恿、雇佣他人打架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三)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,比照第一款给予处分;

(四)持械打人的,比照第一款加重一级处分;

(五)以劝架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六)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打架事件的参与者作伪证,加重一级处分。

第十一条  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经公安机关确认,盗窃未盗得财务或数额较小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数额较大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二)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,比照盗窃加重一级处分;

(三)经确认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未遂的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四)窝赃、销赃及协同作案的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五)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(六)冒领他人汇款、包裹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重大损失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七)拾捡他人财物、有价证券、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,据为己有或消费使用的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八)盗用他人(含单位)账号、各类卡号和密码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造成经济损失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二条  有赌博或吸毒行为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三条  参与色情活动或传播淫秽物品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十四条  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伪造、冒用或故意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二)私刻公章,偷用公文、印章、档案、试卷等物品或者涂改、伪造成绩单、教师签名、各类证书、证明文件的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三)隐匿、毁弃、私拆他人信件的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四)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的,除经济赔偿外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五)侮辱、谩骂、造谣、诬陷他人的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六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、依规执行公务或因故对有关工作人员寻衅滋事、打击报复的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七)在学校内,异性交往举止不得体,妨碍他人正常学习、生活,或者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八)有调戏、侮辱妇女或严重骚扰他人行为的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十五条  损坏公私财物,破坏环境卫生,扰乱校园秩序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二)在学校建筑物、公共设施上乱写、乱画,违章张贴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在校内公共场所酗酒哄闹,毁坏物品的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四)违章用电、用火,私接电线、网线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引发事故的,除经济赔偿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五)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、有毒或放射性物品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六)随意移动校园内消防器材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故意破坏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七)恶意拨打特种业务电话或学校紧急值班电话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八)故意撕毁、覆盖、涂改学校公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各种文告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九)未经批准,在校内外组织学生活动或集会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六条  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未经批准,调换宿舍或出租床位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未经批准,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,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后果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三)未经批准,租房居住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受到意外伤害的,责任自负;

(四)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屡教不改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七条 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八条  未经批准,组织募捐、接受赞助、收取活动经费或各种会费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十九条  故意制造、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,或者充当“黑客”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的,视其情节和损失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条  有缺勤行为的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未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勤的,期间有教学实践活动的,按旷课处理。课堂教学缺勤的,按实际学时数计;实习、劳动、设计、军训等缺勤的,每天按6学时计。一学期内旷课的,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:

1.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2.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,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3.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,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,给予记过处分;

4.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,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5.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,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二)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,缺勤期间无教学实践活动的,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:

1.1-3天给予警告处分;

2.4-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3.7-9天给予记过处分;

4.10-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三)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,予以退学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  违反考核纪律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一般违纪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;两次及以上违纪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二)作弊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三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三章   处分权限、程序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 处分权限

(一)给予学生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,由院系查证,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提出拟处理意见,学生处(教务处、研究生学院)审核后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
(二)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,由院系查证,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提出拟处理意见,学生处(教务处、研究生学院)审核,经合法性审查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(三)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,应当及时调查清楚,必要情况下送交安全工作处。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,将有关材料送达学生所在院系,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拟处理意见。

(四)案情复杂、性质严重、涉及校外人员或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纪事件,由安全工作处或公安机关调查。安全工作处或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,将有关材料送达学生所在院系,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拟处理意见。

(五)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,由学生处协调相关院系共同提出拟处理意见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处分程序

(一)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。处理、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,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
(二)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出具处分告知书,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1.学生基本信息;

2.违纪事实、处分理由;

3.拟处分的种类、依据;

4.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截止时间。

(三)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1.学生的基本信息;

2.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;

3.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;

4.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
5.其他必要内容。

(四)处分告知书、处分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:

1.直接送达:处分告知书、处分决定书等,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,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,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。

2.留置送达: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邀请院系领导、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,说明情况,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,由送达人、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,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;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,采用拍照、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,即视为送达。

3.邮寄送达:学生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,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。

4.公告送达:难于联系的,可以通过校园网、新闻媒体、公告栏等发布公告,公告30日后即视为送达。

(五)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在处分决定生效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。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(六)对于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,院系应当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,逾期不办的,学生处(教务处、研究生学院)可提出质询,质询无效的,学生处(教务处、研究生学院)将汇总有关材料上报校长办公会直接处理,同时追究有关院系领导的责任。

(七)处分解除程序

1.处分到期后,受处分学生提出书名申请,院系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,学生处(教务处、研究生学院)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,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,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。

2.处分期间确有突出表现,或受处分学生距离毕业离校时间少于处分期限的,经个人申请、院系审核、学校批准,可提前解除处分。

3.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四章   附  则

第二十五条  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,包含该级别处分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规定于2017年7月7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,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原《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》 (校学字〔2014〕4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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